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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继续对日韩美及台湾进口苯酚征反倾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16

  本网讯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表示,将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据悉,苯酚主要用于制染料合成树脂、塑料、合成纤维和农药、水杨酸等。前几年,我国苯酚的产量不能满足国内实际生产的需求,每年都得大量进口,且进口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2004年,我国首次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3%—14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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