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批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的母亲与儿童保健等九类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时免征增值税。
《通知》明确,可以免税的项目主要有九类,即,母亲与儿童保健项目;母婴保健项目、消除碘缺乏症项目、儿童与艾滋病与运动伙伴合作项目、加强常规免疫项目、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支持项目、妇幼卫生项目、消除碘缺乏项目和无人看护儿童项目。
《通知》明确,免征供货单位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上述项目的免税办理,须根据《》()规定执行。
按照的规定,免税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一、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四、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
五、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