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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规范税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 15起执行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9-2-1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根据该《办法》,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等4项涉税鉴证服务业务时,必须按照政府指导价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以下简称2370号文件)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据介绍,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办法》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双轨并行的制度。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向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时,按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费用;向企业提供代理税务登记、代购普通发票、代理咨询和受聘税务顾问等涉税服务业务时,按市场调节价格收取费用。

  《办法》还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难易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税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规定执行;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异地涉税业务的,也要执行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据了解,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的2370号文件规定,对所有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有关人士介绍,当时税务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一些简单的涉税代理业务,涉税鉴证业务还没有出现,市场竞争也不太激烈。国家对税务代理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中介行业的收费行为。经过10年的发展,涉税中介行业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陆续获得了一些涉税鉴证业务,行业竞争也主要集中在对涉税鉴证业务的争取上,竞相压价以取得业务的恶性竞争现象比较突出。对涉税鉴证和简单代理、咨询类业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既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税务师事务所的利益。

  《办法》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并在本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上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或采取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办法》还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如果在执业中存在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或者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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