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对省电力公司各成员企业所得税暂停执行预缴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437号)称,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河南省电力公司经营出现困难,2009年度预计将出现巨额亏损。为此,该局批准其可以暂停预缴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今年以来,由于受物价指数长期高位运行以及国家上调上网电价的影响,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河南省电力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尤其是三季度末开始出现月度亏损。截止11月底,该公司已多缴企业所得税1.3亿元。根据目前经营形势、社会用电需求和国家扩大内需等因素,该公司2009年度预计将出现巨额亏损,各地若再执行预征政策,势必造成无利润而缴纳所得税的现象。因此,河南省国税局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豫国税函[2007]64号文件,各地市国税局暂停执行对省电力公司各成员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待该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改按新的办法执行。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