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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重点税源户应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19

  本网讯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进行了部署。

 

  据介绍,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占的比重不少于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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