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有关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称,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下放审批权限到市县后,市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承接省科学技术厅下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行政管理权限。纳税人凭借市县科技部门的证明即可办理免税。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规定,纳税人办理免税应该经过省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而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将该项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后,纳税人即可凭借市县科技部门的证明办理免税。
为此,海关地税在通知中明确,由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有关免征营业税的审核意见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予以认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