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北京简化个人非住房出租计税方式 按7%或12%征税
核心提示: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日期:2009-2-23

  北京市地税局20日正式推出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计征方式的简化办法。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简化方式计算缴纳,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7%。新的管理办法追溯至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据介绍,分税种计征税负水平高于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纳税人如已按分税种计征方式纳税,可要求退还多缴部分。

  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王京华昨天表示,由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进行征管存在税种多、计算复杂、纳税不便等问题,今年出台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出上述简化规定。

  据介绍,根据2004年的《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和2008年《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然而,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个税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也产生一些避税现象。

  王京华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有关中央政策为依据,北京市地税局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参照相同情况下,其他类型纳税人非住房出租的税负水平,确定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率,使同类型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接近。她表示,国内其他城市目前也是按这种方式计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基本相同。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北京个人出租房屋税收2007年为2.7亿元,2008年达到3.9亿元,同比增长44.4%,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个人住房税收。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