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20日正式推出个人非住房出租纳税计征方式的简化办法。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简化方式计算缴纳,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月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7%。新的管理办法追溯至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7%或12%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据介绍,分税种计征税负水平高于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纳税人如已按分税种计征方式纳税,可要求退还多缴部分。
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王京华昨天表示,由于个人非住房出租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进行征管存在税种多、计算复杂、纳税不便等问题,今年出台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出上述简化规定。
据介绍,根据2004年的《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和2008年《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征税费可以按分税种计征和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两种方式计算缴纳。然而,不区分住房出租和非住房出租,统一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个税与相同条件下其他类型纳税人相比较,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也产生一些避税现象。
王京华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下发的《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鼓励住房出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有关中央政策为依据,北京市地税局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参照相同情况下,其他类型纳税人非住房出租的税负水平,确定了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综合征收率,使同类型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接近。她表示,国内其他城市目前也是按这种方式计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基本相同。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北京个人出租房屋税收2007年为2.7亿元,2008年达到3.9亿元,同比增长44.4%,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个人住房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