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4月1日起,向新疆地税局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实,将得到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行为处罚金额50%的奖励。这是前不久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一条规定,这也是新疆地税局和财政厅首次针对发票违法行为制定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新疆地税局局长弯海川向记者表示,当前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问题仍然突出,这一问题不仅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特别是税收安全,而且也为贪污腐败、商业贿赂、洗钱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败坏了社会风气。“出台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将在加强发票管理,调动社会各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票‘以票控税’的作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弯海川说。
据了解,为方便公众举报发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采取拨打“12366”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或网上举报等方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为保护举报人安全,地税机关将对举报人留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非经举报人同意,地税机关将不会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
按照新的办法,新疆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非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发票举报材料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受理机构。查处机构对收到的发票举报信息应当直接进行查处。
另据记者了解,2008年新疆国地税部门和公安机关共联合办理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171起,收缴制售假发票34.32万份,打掉发票犯罪团伙27个,抓获非法制售和代开发票违法人员184人,已移送检查机关起诉3人,有2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税务机关对接受非法出售、代开发票的209户纳税人依法进行了处理,追缴税款2579万元,罚款8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