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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出租商铺月收入超过5000元按12%缴个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24

  本网讯 针对前一阶段北京市关于出租房屋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 个人出租非住房可以选择分税种纳税和采用综合征收率纳税两种方式,其中采用综合征收率纳税,按照收入是否超过营业税起征点可对应7%和12%来缴纳个税。  

  通知明确,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缴纳:一是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现行各税种政策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各项税费;二是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即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目前为5000元)(含)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以下简称“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费时,应按营业税科目(服务业租赁业子目)、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12%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营业税科目占5%,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北京市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和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7%综合征收率的入库比例:个人所得税科目占1%,房产税科目占6%,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北京市地税局同时提醒:上述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自文件执行之日起,从事个人非住房出租的纳税人,已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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