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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耕地占用税新标准 最高税额为每平米45元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25

  本网讯  继四川、海南、黑龙江及江苏等省市相继发布耕地占用税细则后,北京市政府日前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公布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

  《暂行条例》明确,北京市各区县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暂行条例》同时明确,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据了解,根据)规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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