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国资委昨天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以下简称《指引》),就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指引》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此外,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也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对于需报国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国资委将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一)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二)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国资委在《指引》中明确,上述规定自2009年2月16日起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