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各项政策之间关系的协调。这客观地要求我们必须多角度分析问题,寻求稳妥的实施方案。所谓稳妥,就是既要考虑当期利益也要考虑远期利益,既要考虑运行调控又要考虑制度建设,既要考虑弱势群体利益又要考虑强势群体利益,既要讲求成效又要减少风险。
当前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具有减税增支的特点。从理论上讲,减税具有增加投资和消费的可能性。在实践上,当前各国如美国、日本、韩国、法国、英国等都在实施减税政策。显然,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有必要认真思考减税究竟会有何种效应。
评价减税效应是一个主观性和客观性交织在一起的复杂问题。要实现决策科学化,理应尽量避免主观性的影响。但问题是很多人在呼吁减税时,往往单纯从个人感觉出发,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明显的随意性。这其中突出的问题是关于减税效应的认识存在明显的理念上的偏差。换言之,评价减税效应,首先应澄清基本理念。综合考察各种观点,关于减税效应,笔者认为应澄清以下四个基本理念问题:
第一,减税和增税都具有刺激经济增长效应。从制度变迁角度看,减税分为两类:一是税制性减税,二是非税制性减税。前者是指对税制要素(税率、征税范围、税基)作出新的规定,导致税收在外部因素既定的条件下相应减少。后者是指在税制稳定的条件下,其他制度(货币政策、会计制度、产业政策、汇率政策、价格政策等)发生变动,引起税收减少。如某一产业准入标准的提高会抑制该产业的规模扩张从而减少税收,价格管制导致流转税减收等。当政府刺激经济增长时,这两类减税可能会同时发生。从经济运行角度看,减税也分为两类:一是经济规模缩减导致税收减少,二是经济结构变动导致减税。增税和减税具有相同的生成机理。减税究其本质是政府掌控的资金让渡给法人和自然人,后两者可能把这些资金转化为投资和消费。但必须看到,增税会有同样的效应。这是因为,增税后,政府并不会把税金窖藏起来,而是要支出去,这种支出也会形成消费和投资。增税后增支,就是总需求的扩张势必推动经济增长。
由此可以说,减税和增税都是政府刺激经济增长可选择的方式,区别只是在于减税是把资金留给市场去配置,增税是把资金留给政府去配置,两者直接引起的是资金使用方向上的差别。突出表现是个人会把得到的减税资金投向私人物品,政府会把增税资金投向公共物品供给。显然,经济下滑时,如果政府不减税,并不意味着政府不想刺激经济增长,只是选择了不同的刺激方式而已。这在各国实践中都可以找到例证。我国1998年宏观政策力推经济增长,其间税制相对稳定,没有大幅度减税,但经济增长率两年内也回到8%以上的区间。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实施供给学派主张的减税促增长政策,但效果并不突出。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中期是西方国家经济增长的高速期,当时并没有减税,而是靠税制稳定、扩大支出来扩张总需求。
第二,税制改革性减税的根本目的是公平税负。负担公平是古典经济学早已论证清楚的课税原则,实践中政府也一直力求落实这一原则。然而难点在于伴随着公共政策、政府职能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公平税负的社会标准和经济标准总是在调整。因此,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革税制,特别是在经济周期性波动转折时期,改革的压力会骤然加大。税制性减税对公平税负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减负来调整政府与纳税人的分配关系,把资源更多地留给市场配置,同时对微观主体的税负进行结构性调整,从而有针对性地增强部分纳税人的资源配置能力。可见,税制改革性减税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仅仅是短期的,而是为投资和消费的长期稳定创造基本制度条件。所以,在分析减税效应时,不能单纯从反周期角度去看问题,而要从经济发展可持续性角度评价改革。事实上,在这方面,中国是一个最突出的例证。30年改革过程中,中国进行了3轮税制改革,总体趋势是名义税负不断调低,同时经济保持了高增长,反过来又使税收保持了高增长。2009年增值税转型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实现了税负公平,因为只允许抵扣流动性资产进项税而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对投资行为的制度性歧视,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增值税针对增值额征税的原则。至于增值税转型会减少多少税收是次要的。经济不下滑,也应该转型。就税制而言,公平是头等重要的,调控是第二位的。
第三,减税与支出应该综合考虑。课税与支出是同一事物的正反面。减税本质上要依从于支出,而且只要一减税,支出资金来源就少一块。对一个国家来说,政府职能范围决定支出规模和结构,支出需求决定税收规模和结构,在一定的条件下,支出需求规模与税收规模可能发生较大差距,但税收规模最终还是要与支出规模相近。因此,评价减税,必须与支出一起通盘考虑。运用减税手段刺激经济增长,是扩大需求,但不能直接替代支出扩张对需求的刺激。因此,面对经济低迷,当政府启用减税手段时,可能会面临增支和减支两种选择,采用前者就是使政府扩张需求的财政功能最大化。为刺激经济增长究竟把财政手段运用到什么程度,理论界的争论往往就集中在这点上。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崇尚供给学派的人常常只注意供给学派强调运用减税刺激经济增长,而没有注意该学派还认为在减税的同时需要压缩支出。可见,在理论层面探讨减税效应时,要联系支出需求分析问题。具体到政策设计时,选择减税就要同时研究支出怎么办,是减支还是增支?如果减支,实际上就是把同等的资金交给市场去使用;如果既减税又增支,就是既要让微观主体扩张需求,又要让政府直接扩大需求。所以,当人们赞扬减税效应时,还应说明支出怎么办。理论探讨应该如此,提出政策建议更应如此。
第四,应通盘考虑减税与增债之间的关系。发债是政府筹措支出资金的重要手段。当减税使税收减少时,如果支出还要扩张,那么增债就是必然的了。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减税,但由于支出规模还要扩张,只能节节高筑债台。当前美国救市,一方面要增支,另一方面要减税,结果只能是又增发近万亿美元的债。可见,减税不是没有连带成本的,除非相应压支。然而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当人们强调西方国家过去和现在都在采取减税措施时,恰恰没有说明为什么减税过程中部分发达国家(日本、美国)的负债甚至达到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我们现在确实要摆脱孤立地评价减税效应的思维模式,认真思考在支出扩张压力日渐加大的条件下,采行减税政策究竟会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债务增长。
上述理念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涉及确定减税政策时理应考虑的因素。因此,当我们进一步研究制定税收政策时,首先就应以综合平衡的观念来分析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就减税论减税。目前我国已明确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思路,但在如何具体落实方面,还需要研究很多问题。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战略两方面,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三方面问题:
第一,继续推进结构性减税。结构性减税的核心要义是公平税负。结构性减税并不是刚起步。事实上,从2003年开始我国就已分步推进结构性减税:取消农业税,目的在于促进农业发展、为规范农村收入筹措制度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目的是建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价格和个人支出范围变动的联动机制,进而公平个人所得税负担;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把税率统一到25%,目的是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把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目的是通过增加抵扣项目为企业投资行为创造合理的制度环境。前期的结构性减税起到了保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也形成了新的税制体系。可以肯定,后续的结构性减税,要以前期的改革为基础。进一步说,今后制定结构性减税政策,首先要认清哪些前期已经做到位,哪些才是需要进一步做的。不能为了减税保增长,而盲目地“大开杀戒”,把已减过的再减。
第二,注重税制结构的整体优化。结构性减税归根结底是税制结构的优化。所谓优化,就是既要发挥税制的宏观调控功能,又要发挥税制的收入筹措功能。就发挥税制的宏观调控功能而言,绝不能说减税促增长才是合理的,增税保环境、保节能也是合理的。换言之,发挥税制的宏观调控功能,不仅指短期反周期,而且包括宏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见,结构性减税要减的是不公平的税负,合理的税负还要保持,该增加的也要增加。我国现行税制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和财产税四大类,其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属于主体税类。在本轮税制改革过程中,流转税和所得税改革都有大动作(增值税转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财产税改革基本没动。在财产税方面,目前我国已决定统一内外城镇房产税制,但并未涉及财产保有环节的课税。显然,我国现行税制内在均衡性尚需加强,这并不仅是就税收结构而言,更主要是就税制变动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间的关系而言。其中,最为迫切的问题是30年高增长背后逐渐凸现的资源过度耗费和环境破坏没有稳定的治理资金来源问题。可见,有必要在前期减税的基础上,适时改革资源税制,改变资源税计税方式,把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应当看到,当前资源价格大幅下调,而且能源价格尚未大幅改革,这是改革资源税的有利条件。同时,我国还应研究建立环境保护税制,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外部负效应成本,形成稳定的环境保护资金来源。要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可有两个选择:一是进行费改税,把排污费改为税,全部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二是设计新税种,专项筹措环保资金。该税基具有明确的针对性,采取复合税制,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分别采取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应带有一定的累进性。
第三,妥善处理减税与补贴之间的关系。为了刺激经济增长,当前我国正在扩大政策补贴支出规模,比如家电下乡补贴,从2009年2月1日起范围又扩大到空调、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等。有必要指出,政策性补贴一直是我国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工具,前期物价上涨时我国采取了油价补贴和猪肉饲养补贴措施,来减轻购买者负担。当前政策性补贴的特点是从刺激消费角度保增长。政策性补贴和减税本质上具有同等功效,都是让利企业。前者的优势是针对性强,范围窄,后者的优势是普惠,直接拉动整体产业链各个环节的运行。但是,现在必须注意有效利用这两个手段。至为关键的是,当已经大幅度减税时,就要充分考虑控制政策性补贴范围的扩大。也就是说,政策性补贴只能用在个别经济增长带动效应明显、事关基本生活消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产品生产和流通上。比如当扶持汽车产业发展时,既然已经降低了1.6升以下排气量汽车的车购税(从10%降至5%),就不要再给予补贴了,因为小轿车毕竟不是生活必需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