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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排粉应比照粮食复制品13%的税率纳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27

  本网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悉,排粉是广东地区的一种传统食品,为纯大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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