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9]74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据悉,排粉是广东地区的一种传统食品,为纯大米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