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安徽各市汽车类车购税征收管理权可下放县国税局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2-27

  本网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明确,批准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县国税局。

  批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马鞍山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安徽省局同意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