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49号)明确,批准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县国税局。
批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鉴于马鞍山市公安部门已将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下放至县级车辆管理所。因此,安徽省局同意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权下放至当涂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