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 第7号)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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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HJ 451-2008)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参照采用《汽油车用催化转化器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7)体系结构以及《北京市柴油车颗粒物排放治理技术指南》有关技术内容。 |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柴油车发动机排气后处理装置,包括氧化型催化转化器(DOC)、颗粒过滤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由以上基本后处理装置单元衍生组合的装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清洁生产标准 葡萄酒制造业(HJ 452 -2008)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葡萄酒制造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制造企业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现状,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
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葡萄酒制造业和葡萄原酒制造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