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的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按照当时官方作出的方案,7、8、9三个月期间按单双号行驶的所有社会机动车将被减免三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针对此项规定,北京市地税局日前给出了具体的减免方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地税机关不再委托银行等机构代征车船税。
对于奥运期间停驶机动车的减税问题,《通知》明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文件规定,凡2008年9月2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其中,对于2008年7月1日(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以上车辆减征税款在征收2009年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凡2009年4月10日(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款。
为做好2009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通知》明确,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或过户车辆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此外,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含)以下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中的完税信息作为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果纳税人有特殊需要,也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任一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开具完税凭证。
为了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的代征工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日前印发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按照《规定》内容,北京地区已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且所有权登记为“个人”的车辆,以及外地在京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均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
《规定》同时明确,单位车辆过户给个人的,车主须持过户证明(过户年度已完税的,还须持车辆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该车辆已完税的涉税证明),到地税机关的车船税征收窗口办理过户信息的变更后,再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
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只退保费,并在批单上注明“您的税款已解缴到国库,需要办理退税手续的,请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本批单到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地税机关办理。”
外地车辆在京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能够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应在《告知单》中提示该车已完税或免税。在《保单》中打印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凭证号、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传输至地税系统,再办理交强险有关业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办理人员在采集该车辆相关信息后,应按《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标准,比照本地车辆的代收程序,代收代缴当年的车船税。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并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单》到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一征收窗口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在《保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印章,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单》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交给纳税人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