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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修订《保险法》6项规定须引起保险公司关注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4

  本网讯 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在保险法修改条款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运作提出了要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新修订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

  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据业内有关人士介绍,关于高管任职资格在保监会的一些规章中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保险法,把相关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加以确定,是为了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

  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商业性广告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国外保险法中的特殊处理规则是,保险公司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责任。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旨在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新修订的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法律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应该有明确的措施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法律对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等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法律还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保险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专章规定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法律还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整顿、接管、撤销清算保险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上述期间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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