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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委员:优化能源税收政策正逢其时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9-3-4

  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是以能源税收政策为重点,优化相关财税政策前所未有的有利时机。他认为,应该从速研究调整资源税税负和其他加大新能源开发、推广力度的税收优惠措施。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贾康委员表示,我国面临的能源问题正日益严峻。虽然多年来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些与能源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出一定作用,但相关政策较为分散,其政策力度和系统化配套不够,不足以适应更加注重资源集约合理开发、珍惜使用不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鼓励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客观需要。

  为保证我国可持续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政府制定并出台有力的能源调控政策措施。资源税和其他相关税收范畴内的能源税收,是应当重视的可用经济调控杠杆。

  贾康认为,加快改进以能源税收为重点相关税制的时机已经出现。崇尚节约与环保的氛围正在全社会逐步形成;CPI和PPI涨幅均已接近零值,这种背景下增加不可再生能源税收的税负较为适宜;目前的财政支出压力较大,向上调整能源税收税负可在一定程度上冲财政减收压力,提高困难时期财政的承受力。

  贾康建议,能源税收调整不可能单独设计,而应该作为一揽子环境和能源政策及税制优化方案的组成部分看待和处理。

  其一,增加能源开发环节的资源税负。提高化石能源矿山资源税的从量定额征税标准,加大从价定率征收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应考虑实行与探明储量适当挂钩的征税方案。

  其二,在已实行燃油消费税改革的基础上,重点考虑增加煤炭等其它化石能源使用者的税负。

  其三,对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循环经济型能源的开发、生产和使用推广,应制定一套税收减免优惠和适当补助支持的鼓励政策。对支持此类项目开发、产品使用、技术示范推广、设备制造行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融资支持主体,也应辅以优惠、激励的政策措施。

  其四,在考虑化石能源开发环节的负担调整时,除税收手段外,还需要考虑诸如建立权利金制度、矿业权制度、生态补偿与修复基金制度、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等其他必要举措。

  其五,化石能源税收负担调整需要考虑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由于此类能源在我国现实能源结构中占有绝大部分,其价格上升对低收入人群支出负担的影响较大,因此政策出台需特别考虑对低收入者进行直接补贴。

  最后贾康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应从速研究以能源税收为重点,调整资源税税负和其他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开发、推广力度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税收发挥杠杆作用,促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的产业、企业和工艺技术,支持节能降耗和集约开发,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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