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申报及减免的相关规定,为了做好本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也下发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内实际,明确执行政策,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通知》分别对“耕契两税”的申报征收管理、减免税管理、退税管理、不征税认定及票证使用及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申报征收管理方面,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减免税管理方面,福建省对“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耕契两税”的减免税申报实行单独申报。即实行单税种减免申报且不同的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及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局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余暂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办理。
由县(市、区)级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县(市、区)级地税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设区市局审核,设区市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省局,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核完毕的,需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对达到大额减免税标准的,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大额减免税集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发[2008]243号)规定办理。其中,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的项目,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在报备设区市地税局的同时向省地税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地税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退税管理方面,《通知》明确,纳税人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退税的,按税收退税规定执行。其中减免退税、误收退税的,纳税人需提供申请退(抵)税报告、退(抵)税申请书、相关帐户信息和完税凭证。
不征税认定方面,《通知》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应实行“先税后书”、“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属于不征税的情形,由地税机关认定并出具不征税证明。
票证使用及管理方面,“耕契两税”按不同征收情况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四种票证,其中新增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并进行管理。对于“耕契两税”的免税证实行按月核销。对于耕契两税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因第五联用于耕契税贴证造成凭证缺失无法结报缴销的,可由征收人员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如果第六联(存根联)需要保存的话也可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