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方便企业并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商务部决定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下放,并下发通知明确相关事项。
商务部在关于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贸函[2009]5号)中指出,目前,商务部已委托228家(含分属16个省市的180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截至2008年年底,各备案登记机关共为313377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
通知明确,对下放登记权的机构,必须要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此外,申请机构还需要提交当地近三年来的进出口贸易情况(海关统计);办理备案登记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情况;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各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在上述条件均具备的条件下,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汇总后转报商务部;商务部进行实地考察后,组织符合条件者参加备案登记机关的政策与业务培训,之后以部函形式出具书面委托、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