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地方教育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湖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停止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湖北省政府在文件中明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湖北省政府指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困难的,可由缴纳主体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此外,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从基金中列支代征手续费。代征经费按政策规定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