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名为《依照实际管理机构认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讨论稿正在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
作为去年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办法》通过三条标准对居民企业进行认定。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很大程度上解决困扰已久的“假外资”企业避税问题——一旦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些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则缴纳25%的所得税。
新规
新的《办法》规定,凡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其详细标准为:如果国外注册的企业,该企业的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董事在中国境内一年内累计居住90天以上;该企业的50%以上的经营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或者该企业的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纪要档案存放在中国境内,都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
被认定的居民企业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可申请并享受税法赋予居民企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从中国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免税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位接近税务总局的人士告诉本报,实际上,在税法中对居民企业进行认定是一种国际惯例。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避税的行为。
以红筹公司为例,往往是实际控制人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然后将欲上市的境内资产经过复杂的换股、转让等重组操作,转入该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融资重组完成后申请上市。
在红筹运作中,通常要选择海外避税港作为注册地,例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但其股东往往多数是中国人。
两税合并之前,这些离岸国外公司在中国投资只是在国内项目派息分红不征收股息所得税,而这些国外公司和中国企业做贸易或者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些服务,理论上只是贸易行为,而不是在国内经营性行为,也不收所得税。 影响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新税法要求将这些实际生产经营都在国内的“假外资”纳入到征税范围内,但仅仅原则上提出了“居民企业”的概念,并没有做具体的说明。
而针对目前的《办法》讨论稿,一位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告诉本报,这对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国外企业影响很大,这些企业必须要重新考虑自己的控股结构,以适应新税法对于居民企业的认定和要求。
一位会计师告诉本报,根据新的规则,成为居民企业之后外资企业的两方面行为将会产生影响。
一方面,在国内的企业把股息汇划给外资股东的时候,如果这个外资股东被认定为居民企业,那么这其中的10%的股息所得税就可以减免。但是这家外资股东作为居民企业如果再对他的非居民股东进行派息的时候,还是要缴纳10%的股息所得税。
以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某外资公司为例,如果他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那么对他的诸多股东而言,会产生很多影响。如果它的旗下只有中国企业,那么对股息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如果这家开曼注册的外资公司旗下还有部分新加坡或者泰国的业务,那么这些收益形成利润最终派息汇划的时候也可能会被征收股息所得税。
另一方面,一些外资公司如果和中国企业进行贸易或者为中国公司提供服务(并非在国内生产经营),一旦来自中国的收益超过企业利润50%,就会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那么他们同样要按照中国所得税法规定,缴纳25%的所得税。而此前,这些企业如果是在开曼群岛或者百慕大群岛等避税港注册的企业几乎没有人征税,而在香港注册的企业,香港政府也只征收16.5%的利得税。
据本报了解,目前已经有诸多外企争相寻找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重新设计控股结构和收入结构,希望能够未雨绸缪,避免成为中国居民企业。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办法》认定居民企业的条款过于苛刻,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在实际认定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甚至摩擦。例如,《办法》中对于企业的50%以上的经营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说法过于模糊,税收机关很容易做出一个宽泛的解释,或将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