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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行工程施工合同标识制 不贴标的无法律效力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10

  本网讯 针对近年来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工程计价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山东省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合同计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将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识制度,加强管理。

 

  《通知》明确,自2009年3月1日起,青岛市将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识制度。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承发包双方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由发包人于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在全部合同上加注登记标识。未经标识登记的《施工合同》,不得作为办理各种建设手续、现场监督检查、竣工结算、竣工备案、纠纷仲裁诉讼的依据。

 

  在工程款项结算方面,《通知》明确,将实行实行定期结算按时拨付制度、工程款拨付限线制度和施工阶段工程款拨付监管制度。

 

  定期结算按时拨付制度要求,工程计量和付款周期一般应采用按月结算的方式。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可按照分段结算的方式结算,但结算次数一般不得少于3次;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可按月结算,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但主体竣工时不少于3次;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年度结算。工程计量和付款周期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工程款拨付限线制度要求,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的最低限为当期计量工程款或当期已完成定案预算工作量的75%.主体验收拨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0%,竣前检查后拨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5%.当期计量工程款是指报告期内已经完成的全部工作产值,包含政策性调整;清单漏项、工程量误差;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等已批准的价款调整部分。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等相关内容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预付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方式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结算抵扣。严禁将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以预付工程款的抵扣方式扣回。

  施工阶段工程款拨付监管制度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设置基础竣工、主体竣工、单体竣工3个控制点实施监管。基础竣工备案、主体竣工备案前由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拨付情况证明;竣工结算登记时由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拨付情况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款拨付到位情况。承包人因不按时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不按时提报完整结算资料等原因致使结算拖延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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