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积极支持扩大内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9年第13号公告明确,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暂由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下简称“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公告同时明确,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具体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海关总署明确,上述规定执行后,《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商品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同时废止。
据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如果需要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海关将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缓税利息。海关总署此前出台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而此次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率下调无疑将进一步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