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日前签署工信部第9号令,公布新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据悉,新办法主要是针对软件产品的备案登记、销售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按照新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新办法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在新办法规范之列。
新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新办法规定,我国对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新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按照文件的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业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关于软件产品的销售,新办法明确,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新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