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简化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管理。
通知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