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日常税务登记中税务机关办理程序中的一些问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设立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的审核及工作标准作了进一步说明。
湖南国税在通知中明确,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只需填报适用的《税务登记表》(一份),并附送相关资料即可。
单位纳税人,需要附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纳税人属于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如纳税人属于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经营纳税人,需要附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如纳税人属于个人合伙企业或按规定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附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通知同时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办理申请也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审核时,对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对通过网上办税厅受理的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可以在办税大厅内网系统调取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基础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跨省的信息除外)与纳税人填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对内容填写完整、信息比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与附报资料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附报原件返还纳税人。
对于非正常情况的处理,通知明确,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已进行非正常(走逃)户处理的,可受理税务登记申请但暂不发证,同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理。待纳税人在原主管国税机关解除非正常户后再发证;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内网系统查询和核对有关工商登记、公民身份证信息(跨省的信息除外)。疑点仍不能解除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税服务厅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