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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税明确营业税减免税报批及备案的若干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19

  本网讯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多项营业税减免税报批及备案事项。

  《通知》首先明确了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报批要求:

 

  1、根据苏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和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政策的减免税需要高校后勤实体需提供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成立批文;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需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食堂需提供食堂的承包或承租协议。

  2、规定,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

  该项减免税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3、中规定,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该政策减免税需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当地物价部门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要求,《通知》明确,以下三项减免税应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一是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向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二是文件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是苏财税[2007]14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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