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在接收和转出过程中,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应该注意的具体问题。
北京地税在关于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本市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到接收局的主管税务所报到时,应主动出示原主管税务机关所做出的至今仍然有效的行政许可证明或行政审批批复。
同时,接收局应对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等相关内容与核心征管系统或其它相关系统中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对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变更或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对行政审批所依据的条件及政策等未发生变化的,接收局可依据转出局所做出的行政审批批复为纳税人重新制作本局的行政审批批复,转出局的批复留存接收局作为批复的附属档案资料存档;对行政审批的条件及政策等已经发生变化,需要接收局重新审批的,纳税人应向接收局递交新的行政审批申请,接收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制作新的行政审批批复,或者向纳税人送达不予批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