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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可享5年贴息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24

  本网讯 为促进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日前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建[2009]36号)。对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省7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5年财政贴息扶持。

  《办法》明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这里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省(自治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具体包括区以下七类项目:一是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二是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三是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四是区内政府所有,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以及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五是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政府所有的边民互市市场、保税仓库、标准厂房、公共物流中心及其附属设施等项目;六是区内口岸、边检、联检及其附属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七是区内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办法》指出,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关于贴息的期限,《办法》明确,将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原则上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根据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贴息标准和时间: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在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方面,《办法》明确,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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