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为鼓励企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对捐赠扣除进行了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与过去的税收政策相比,《通知》提高并统一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即由3%调整到12%,提高了9个百分点。根据原来的税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的“特别规定”则是指企业向指定的公益组织或机构捐赠,可获得全额扣除,这些指定的公益组织或机构主要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全国性公益组织。此次发布的《通知》不再区分捐赠对象的性质,只要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条件,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一律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福建省慈善总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通知》的社会意义远超过12%这样一个简单的数字。“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免税额,社会上呼吁了很多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税前扣除额由原来的3%提高到12%,《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充分说明了国家社会对于企业捐赠的认可和支持。这为有心投身慈善事业的企业免除了后顾之忧,为企业的捐赠善举提供了新的动力,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和物资源源不断地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这位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由于3%的扣除比例太低,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以往不少企业都把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资金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此,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企业将用于公益慈善捐赠的资金纳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企业的捐赠行为与企业的产销并无直接关联,将捐赠资金通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形式纳入成本,必然压低利润,可能导致企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向消费者转嫁捐赠支出,失去慈善本意。同时,这种做法也直接压低税基,企业有逃避纳税责任的嫌疑。
“《通知》内容的另一重点,是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问题进行了明确,那些‘挂羊头、卖狗肉’,运行不规范的所谓公益性社会团体将在慈善界难以立足。”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用于公益事业等8项条件。此次的《通知》又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除了必须符合已有的8个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年度检查合格、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达3A以上等若干项条件,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还需要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章程,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和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福建省地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曹德旺计划成立的何仁基金会,如果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慈善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登记并规范运作,则该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资产无论是现金还是股权,或者是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现金股利,或者是持有并转让股票取得的价差,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提醒准备成立非公募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和企业家,基金会成立后在接受捐赠时,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把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捐赠股票做慈善:税务处理引关注
慈善义举:福耀老总捐赠5.9亿股份
3月3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耀玻璃”)发布公告称,经公司董事局与董事长曹德旺本人协商,曹德旺拟捐出自己所持有福耀玻璃的5.9亿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捐出股份占其家族所持福耀玻璃股份的58.8%,占公司总股本的29.5%。按照3月19日福耀玻璃6.43元的股价计算,这部分股份总市值接近38亿元。
有关资料显示,曹德旺目前以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3家公司名义实际持有福耀玻璃股份约10.8亿股,扣除近期将向小股东支付股改追送股份7700多万股,他实际持有股份约10亿股。在此公告发布前,曹德旺曾高调地透露,他拟将捐出其名下70%的福耀玻璃股份,即7亿股,成立慈善基金会,而这一比例后来调至58.8%,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触及证监会关于全面收购要约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为此,曹德旺调整了捐赠计划,将拟捐股份比例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下,即29.5%。
据曹德旺介绍,他将先设立非公募性质的以其父亲名字命名的河仁基金会,再将其名下58.8%的股份过户转让到该基金会,由基金会来规划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助学、救灾、救困、救急、宗教等慈善公益事业。河仁基金会的收益将来源于股票的年底分红收入和在一定比例内通过高抛低吸运作投资的股票。基金会届时可能委托给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其他基金来运作,或单独成立一个部门,聘请几位操盘手来运作。
据记者了解,河仁基金会将成立理事会来管理,理事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包括资金管理部、项目审批部、项目管理部。理事会相当于董事会,资金管理部负责资金的运营增值,就是怎么赚钱,将来这部分可以发包给信托投资公司来操作,通过资本运作来获利;项目审批部负责调研、审查和审批帮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负责资金的使用,确保帮扶资金真正到位。
谈到豪捐5.9亿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原因,曹德旺告诉记者:“一是想为国家的慈善事业尽点力量,引导更多的人走进扶危济困的行列;二是通过成立慈善基金会,把企业慈善从随机性的扶危济困模式逐步转变为规范化、制度化的公益运作模式。”他介绍,成立基金会的事项已经列入他今年最重要的工作计划中。“现在我正在找律师起草相关文件,近期马上要向民政部提交申请,今年上半年基金会一定要成立起来。”他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企业或企业家捐资成立慈善基金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界的一股潮流。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1340个基金会中,非公募基金会达436个,比上年增加24.9%,高于基金会总数17.1%的年增速。在一些发达地区,企业捐资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更成为基金会数量增长的主角。截至2007年底,北京的84个基金会中,非公募基金会达64个,占76.2%;江苏、上海等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数目也超越公募基金会数量,成为基金会发展主流。
福建省慈善总会有关人士介绍,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前者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者不能,且其成立的原始基金必须是货币并且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曹德旺拟成立的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捐赠股份: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曹德旺捐赠5.9亿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消息发布后,立即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人们在对其慈善义举纷纷表示称赞的同时,也对其捐献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可能遇到的税收安排表示出很大的兴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只要通过规定的渠道捐赠现金和物资,都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获得税前扣除。而曹德旺计划设立的是以股权运作为主的慈善基金会,他捐出的是股票而非现金,也非可以折算为现金的物资。曹德旺这一开风气之先的运作模式,该如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颇为引人注目。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研究所所长高金平告诉记者,在股份捐赠环节,根据可能实施方案的不同,曹德旺和他的企业可以享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曹氏家族以曹德旺名义将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香港鸿侨海外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股份,捐赠给拟成立的河仁基金会。捐赠后,河仁基金会通过拥有3家公司的股权间接持有福耀玻璃的股票。河仁基金会进行公益事业投入时,不能直接通过二级市场流通股票获得现金,只能通过3家公司转让股票,由3家公司将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河仁基金会。
此种捐赠方式,属于个人名义的捐赠,曹德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在捐赠的当期曹德旺没有足够的收入抵减,则他的捐赠支出将无法获得足额的扣除。
二是曹氏家族通过上述3家公司,将持有的福耀玻璃股票捐赠给拟成立的河仁基金会。河仁基金会可以直接以股东身份从上市公司获得股利,也可以通过转让股票获得现金,然后用于公益事业投入。3家公司将持有的福耀玻璃股权捐赠给慈善基金,属于以企业名义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税前获得扣除,但允许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会计利润(捐赠后的会计利润)的12%。如果当年的会计利润的12%不足以支付捐赠支出,3家公司可以分年度捐赠以获得税前扣除。
三是由上述3家公司用上市公司以后年度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者分期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现金,然后分期将现金捐赠给河仁基金会,再由河仁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投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3家公司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现金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转让股票取得的价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只要不超过会计利润的12%,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在当年及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不得扣除。
高金平分析说,如果河仁基金会挂靠在别的慈善机构如红十字会或地方慈善总会,依据《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不受30%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