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依据《》(),河北国税日前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2008年1月1日之后省内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照通知规定,河北省内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按程序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审批类为民族自治县减免税,其他为备案类。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减免审批和备案按以下原则执行:
审批类:民族自治县内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1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或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案类: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国家税务局、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河北国税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上述减免税时,要按规定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负法律责任。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外,在执行减免税政策过程中,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具有资格证书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