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海南国税局归集发布省内过渡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25

  本网讯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之前施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发生了变化。日前,海南省国税局网站发布《海南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概览》(以下简称《概览》),分别就全国范围内执行以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海南省内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整理,指导纳税人依法、正确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根据《概览》内容,全国范围内执行以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前在海南省内成立的企业,实施以下过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税率减免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税率从15%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5%,即2008年按18%、2009年按20%、2010年按22%、2011年按24%、2012年按25%执行。(《》()第一条第一款)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没有享受完的继续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第一条第二款)。具体有:

 

  (1)基础设施开发和农业开发的企业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2)生产性行业的企业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3)服务性行业的企业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3、高新技术税收优惠

 

  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南省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条)

 

  4、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申报减免,执行至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第二条)

 

  根据《》()及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的规定,《概览》对海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政策进行了对比说明。具体可参看以下对比表:

 

海南与其他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过渡税收优惠对比表

 

地区

项目

海南

经济特区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经济特区

汕头

经济特区

厦门

经济特区

上海

浦东新区

税率

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基础设施开发

五免五减半

五免五减半(只适用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五免五减半(只适用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五免五减半(只适用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五免五减半(只适用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五免五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农业开发

五免五减半

生产性行业

两免三减半

两免三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两免三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两免三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两免三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两免三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性行业

一免两减半

一免两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一免两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一免两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一免两减半(只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

两免三减半

两免三减半

两免三减半

两免三减半

两免三减半

两免三减半

 

  根据《》()及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的规定,海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与西部大开发相比,各具有不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上。具体可参看以下对比表:

 

海南与西部大开发过渡税收优惠对照表  

 

 

序号

优惠

项目

 

(国发[1998]26号)

西部大开发

西)

1

税率

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2008年至2010年15%、2011年24%、2012年25%

2

基础设施开发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办交通(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电力、水利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农业开发

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

生产性行业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服务性行业

从事服务性行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办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高新技术

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南省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民族自治政策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