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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规范所得税税基管理 进一步核准应税所得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26

  本网讯 本网讯 为了适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表示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福建地税表示,税基管理是对企业的户籍信息、收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清算管理的总称,其核心是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此,附件地税专门下发该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的户籍信息管理、收入管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清算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户籍信息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时,地税机关要求企业全面申报税务登记信息,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户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适时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发税务登记信息平台。

 

  企业性质的认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掌握的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信息、纳税申报表信息,按照分类管理的需要,判定企业性质。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确定纳税人;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确定纳税义务;判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确定征收管理办法;判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判定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确定关联关系;判定正常户、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判定新办企业和非新办企业,确定征管范围划分。

  收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收入的范围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含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特殊事项收入等)。对于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地税机关应定期与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情况,并对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进行核实。对于企业股权变动收入与对外投资免税收入的管理,税务机关将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股票交易票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

  此外,对于按税法规定所得跨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转让和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分户设立台帐,登记此类项目收入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确保企业准确申报跨年度确认的所得。防止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中的债务减免,转移利润偷税或避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税务管理员要通过企业经济合同核实收入,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往来(对所有开户银行结算对账单的核对)、货物进出、库存和销售等情况,进行核实比对分析。关注非财务信息,对企业的产销数量与相应期间固定资产的产能或其他主要非财务信息(如人员规模、能源消耗、关键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采购消耗量等)是否相匹配,销售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是否相当,核实企业应税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税务机关应注意员工是否实际提供了服务,且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合理。税务管理员对企业的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与考勤卡、工资表等进行审核,可以参考利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和社保费征管系统等提供的信息,比对分析雇员的人数及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对“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明确,广告宣传费方面,主管地税机关应对超过当年列支限额未能在税前扣除而需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广告宣传费支出,进行跟踪管理,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扣除,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提前申报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税务机关应审核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是否准确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指出,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专项评估,核实其真实性;对需经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要调查核实、程序到位、依法审批;对大额财产损失,要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获取相关证据,并确认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对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按规定需经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地税机关将重点选择以下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的企业;(二)具有外资关联方或境外关联方,且发生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的企业;(三)关联交易涉及不动产转让与使用、无形资产转让与使用、无形资产共同开发的企业;

  实行备案管理具体企业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确定。被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必须据实将其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以及相关说明资料,随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清算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对于企业清算纳税申报,企业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进入注销登记前须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核准程序,企业如已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当在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15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报送相关清算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清算检查确认清算所得,在企业依法办理结清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清理相关税务票据等手续后,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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