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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月缴增值税500万以上再生资源企业可按月退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27

  本网讯 为落实好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以下简称退税)优惠政策,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浙江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09]32号),规范浙江省企业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相关事项。

  《操作办法》明确,浙江省退税须经退税资格认定、企业申报、财政初审、汇总审核、复审及审批等程序。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初审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复审工作;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办理资格认定及退税的审批工作,同时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新办理退税的再生资源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前需进行退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定须经过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浙江监察办核准3个程序。

  在退税申报方面,《操作办法》明确,经核准认定的退税企业一般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企业月度缴纳的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可按月提出退税申请。

  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在企业报送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报送的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各市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给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时抄省级财政部门。

  各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意企业退税的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预留人民银行国库的印鉴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国库。人民银行国库收到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同意退税的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和《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四联,核对一致后办理退库。

  《操作办法》特别指出,企业销售自产综合利用生物柴油退税也操作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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