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老外”缴纳房产税的相关标准。
通告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外资企业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外籍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通告同时明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北京地税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税款。北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符合条件的外籍企业和个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个人出租房屋,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