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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个体户给自己“起名”要提前申请核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3-30

  本网讯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日前个发布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个体户户名登记管理,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国家对个体户名称登记实行“一户一名”制,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但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内容和文字。

 

  办法还明确,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此外,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办法最后强调,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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