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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明确外国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管理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4-1

  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外国政府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程序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山东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管理。

  通知明确,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代表机构是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性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省设立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需要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在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后及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

  通知同时指出,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在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免税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政府机构确认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原件(原件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退回)及复印件、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一式三份;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确认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原件(原件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退回)及复印件、准确翻译的中文译本一式三份;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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