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近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27号),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跨地区经营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区市、县(区)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建筑安装劳务。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2008年底之前成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全省统一调整为10%。各地不得以各种方法变相提高或降低应税所得率。
《通知》指出,所在地(企业注册登记地、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一律不得对其实行按一定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项目登记,加强跟踪管理。
有关外经证的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加强对所辖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管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原则上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建筑安装企业在所在地之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在施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如实行承包的,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有银行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建立项目登记管理制度。
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在施工地的应税所得,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施工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征收。
(一)依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提供与所建项目相符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
(四)提供经营收支全部纳入企业所在地账户统一核算的证明;规范
(五)施工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并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企业已为施工管理人员缴纳了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保险等。
对未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施工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开具发票金额,按10%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建筑安装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施工地业务调查时,施工地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有义务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通知》规定,对以承包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承包人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分包方式提供劳务的,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为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承包人的经济类型,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其账务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可按开具发票金额,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对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其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施工地地税机关可以按照工程价款的2.5%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