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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严禁税务中介在办税大厅设置服务窗口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4-9

  本网讯 为切实规范国税机关、国税人员与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关系,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日前下发专门的规定,规范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关系。

 

  青岛国税局在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关系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青国税发[2009]72号)中指出,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两级税务机关及全体在职国税人员。

 

  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规定,不得将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强制执行权等税收执法权委托给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未实行税务代理的纳税人。同时,对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国税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不得无故拒绝。

 

  对纳税人而言,试行规定要求,国税机关办公场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分离。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对外的窗口,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得进入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公,严禁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服务窗口、柜台和商务中心。国税机关不得将挂牌办公的场所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国税机关办公场所以外的闲置房产,可按当地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给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此外,试行规定要求,国税机关和在职国税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在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往来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给予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到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变相非法收受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给予的财物;不得投资入股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不得借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购领、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汇算清缴、接受税务稽查等工作之便,向纳税人介绍财务人员,指定、强迫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等代理业务;不得将自行印制的,应由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的文件、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交由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向纳税人有偿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委托通知纳税人参加由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将国税机关的办公场所提供给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的场所;不得擅自向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和插手人、财、物等内部事务。

 

  试行规定同时规范了国税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代理税收业务的相关问题。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租借注册税务师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家属、子女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到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业;国税人员在直接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不准受理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代理的涉税事项和具体事项的法律活动。国税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已在该国税人员管辖地区范围内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业的,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该国税干部管辖地区范围内承揽税务代理等有偿中介业务。对跨区域从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国税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中介机构担任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的,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负责的机构或部门,不得到该国税人员管辖的地区范围内承揽业务,国税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本人也不得跨区域到该国税人员管辖的地区范围内承揽业务。

  此外,国税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业的,国税人员本人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在从业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单位报告并进行登记,如实填报《国税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办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在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任职情况登记表》,登记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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