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渝府发[2009]44号),表示,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明确凡坐落在重庆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全年税额可分两次缴纳。
《实施细则》明确,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实施细则》指出,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此外,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