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2号)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介绍,获准免税的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二是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三是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