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针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大连地税在补充通知文件中明确,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涉及跨地区利益,可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后,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大连市临时施工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凡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以下简称“临时施工企业”),一律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给“临时施工企业”办理“以表代证”税务登记,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依据其申报缴纳税款情况按程序代开发票。
此外,文件还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第五条“预计利润须为收入总额的8%”的规定仅适用于其他建筑业。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装饰业的应税所得率应为11%,预计利润率应为1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处理原则,是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