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大连地税明确:装饰业应税所得率应为11% 不是8%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4-14

  本网讯 针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大连地税在补充通知文件中明确,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涉及跨地区利益,可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后,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大连市临时施工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凡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以下简称“临时施工企业”),一律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给“临时施工企业”办理“以表代证”税务登记,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依据其申报缴纳税款情况按程序代开发票。

  此外,文件还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第五条“预计利润须为收入总额的8%”的规定仅适用于其他建筑业。各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装饰业的应税所得率应为11%,预计利润率应为1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处理原则,是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