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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23家保税物流中心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4-15

  本网讯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该政策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

  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的规定执行,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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