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结合本市情况,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文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按照通知的明确,2009年,制造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含)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5%-15%,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2000万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6%-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含)以下的为4%-15%,年收入1000万以上为5%-15%;建筑业年收入2000万(含)以下的,为8%-20%,年收入2000万以上的,为10%-20%;服务业—饮食业年收入500万(含)以下的为8%-25%,500万以上的为10%-25%。
外地来穗经营、临时经营除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外,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已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