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2009年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深国税函[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9年4月15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一次发票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及商业零售、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按照税务机关内部检查和对纳税人的检查两项内容,分检查、整改和总结三个阶段。
检查阶段,分为税务机关内部检查和对纳税人的检查。2009年4月15日—7月15日为税务机关内部检查,主要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发票实物和账务结合检查和库房安全检查。2009年4月15日—5月31日为对纳税人的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四个方面:
①有无取得、使用虚假发票情况;有无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虚列支出,滥发职工福利等违法行为。
②是否有物流与资金流明显不相匹配,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发生额较小或没有相应仓储设施的,是否有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不相匹配的,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
③对于商业零售等行业的纳税人,检查其发票的领购、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其有无大头小尾开具发票情形,有无在成本费用列支凭证中使用或取得假发票。
④对于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检查其自印衔头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无建立完善的发票保管制度,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重点检查其是否在出售购物卡并开具发票的当期申报纳税,在购物卡发放和消费环节有无重复开票现象。
在上述对纳税人的检查结束后,税务机关还将在2009年6月1日—7月31日进行重点检查。各区、分局选择4—6户月份间销售收入变化较大、增值税税负极低或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以及其他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规律的有代表性的纳税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通过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查处购买、接受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取得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单位和个人。
2009年8月1日—9月15日为整改阶段,主要是分类梳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在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管理中的问题,以及因政策不明确造成的问题等等,分析发票使用违法违章情况的特点、成因及趋势,查找管理漏洞,切实制定改进措施。
2009年9月16日—9月30日为总结阶段,主要是税务机关要对发票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总结要有案例和数据资料,对基层无法解决的政策问题要详细列明,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局管理组,管理组将上报资料汇总后报综合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