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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船舶车船税由各地交通海事部门代征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9-4-20

  本网讯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双方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两部门在通知中表示,车船税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是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事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地方政府的经济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船舶数量多、流动性大、分布面广,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各级税务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部门提供船舶信息和协助代征船舶车船税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为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两部门指出,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一律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沟通联系,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此外,对已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税务部门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制定船舶车船税代征管理办法,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纳税申报时间和内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船舶信息交换等方面内容,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征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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