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作出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后,所有此类产品从贸易救济措施征税之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在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3号)中指出,停止免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由海关按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税。